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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字(2014)7号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9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校党字[20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集体作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以及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2、研究制定学院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与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3、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

    4、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5、学科发展方向、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点申报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6、教学实践活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及教学研究等教学方面的重要事项;

    7、人才培养、德育工作、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0、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学院工会主席和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商定。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若非突发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学院领导不在时,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应尽量做到有议有决。与会者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可举手表决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对相关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可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报告学校党委或行政,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或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时间不能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领导班子个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实施需要多个分管领导共同完成的,会议须确定一人为牵头人。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无故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人员,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会议决议实施不力,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学院,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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